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调整充实保定市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宣传、商务、发改、公安、财政、统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乡规划、市场建设、行政执法、园林、文广新、卫生、食药监、物价、旅游、体育、金融、地税、工商、供电等部门及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商贸流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推动、督导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在资金、项目、土地、税费、就业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商贸流通发展予以支持,主要用于环首都、冀中商圈总体规划,农村流通体系,城市便民服务网络,市场运行监测监管体系,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体系,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引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商贸流通发展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等。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研究拟定。每个县(市、区)都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发展。市政府对引进国内外商贸流通大项目和知名品牌多、现代流通业态和方式发展快、从业人员增幅大、流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高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给予用地支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或具有显著保定历史文化、商业特色店铺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要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四)降低市场准入。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发文之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新开办商贸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或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成本注册”。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对从事夜经济的商贸服务企业,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城市夜经济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0〕62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通知》(〔2010〕保市府办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