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严格把握自谋职业相关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被政法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包括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内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且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退役士兵学生,入学前符合安置条件的(在校期间被开除学籍、犯有刑事罪等除外)采取自谋职业方式予以安置。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等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安置潜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要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的方式予以安置;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通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自联企业接收单位。
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不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强化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和各项待遇。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的同等待遇。企业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就业后,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当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突出抓好安置工作中遗留问题的解决。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求发展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65号)精神,区分情况,摸清底数,明确适用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着力解决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绝接收、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政策法规,通过重新安置、监督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加以解决,确保使遗留问题于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于待安置期间因病或其它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一直未上岗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生活确实困难的,当地政府要视情况给予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掌握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各部门处理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过程中的各种遗留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政,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严格落实“五包”责任制,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