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突破政策界限。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二、科学谋划,扎实做好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人才的迫切需要,也是破解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是利国利军利民的政治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提高退役士兵应对能力、造血能力、择业能力,实现退伍即培训,毕业即就业的目标,深入做好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各级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此项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大力开展“定单式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实现学业与就业的无缝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各级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育培训效果。
三、强化责任,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严格按照《保定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05〕16号)精神,依法将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义务兵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以上,转业士官按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3倍以上制定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标准。对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现自主创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未就业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