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保市政〔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接收安置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准确把握接收对象和条件
(一)接收安置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身体、政治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对超过本岗位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规定,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接收、管理、安置。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以上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只办理落户手续,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放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劳动力)市场。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参军前所在院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准予复学,安置部门要及时将档案材料转交所在学校并出具相关手续,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保市政〔2010〕100号)文件精神,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