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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强化监管,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的检查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擅自减免或故意不征收的,可直接进行征收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执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新标准而增加的水资源费支出纳入相关行业和产品价格成本,积极疏导价格矛盾。财政部门应加强征费工作的监督,做好水资源费入库工作,按照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比例解缴,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征收总额3%-5%的比例,专项安排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水资源费的安排使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水资源意识和依法取用水观念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提高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办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今年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为水资源费征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共同推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和每年“3.22”世界水日,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宣传的同时,也要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潜移默化的教育。要面向取用水单位进行深入宣传,加强与管理对象的沟通,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自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五、严肃纪律,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要严肃征收纪律,对违反《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水资源费,或者越权征收、不按规定缴库等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财经纪律,对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坚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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