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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43号 2011年03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执行。为切实做好我市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

  《办法》的出台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强化工作措施,抓好落实。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特别是水利、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搞好配合协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水资源费征管到位。

  二、依法行政,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一是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二是严格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管理权限执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因特殊困难,确需减免水资源费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三是扎实推进水资源费的累进加价征收制度,超计划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超过计划不足20%、20%-40%及40%以上等不同情况,对超过部分,分别按征收标准的1.5倍、2倍、3倍收取水资源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追缴水资源费。四是加强用水的科学计量工作,优先安装使用远程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和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对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五是严格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行为,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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