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承储企业的确定原则
(一)市级成品粮承储企业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分、择优选定的办法确定,并命名为“中卫市成品粮储备定点承储企业”。
(二)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成品粮保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成品粮保管合同书》生效后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凡不能严格履约的,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成品粮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到市级成品粮的储存地点落实、储藏措施得当、储存数量准确、产品质量合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财务和统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 承储市级成品粮储存保管任务的企业应明确责任、制定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主动接受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储备粮的标准,即每市斤粮食每年费用补贴0.04元(每年每吨80元),利息补贴按照农发行同期利率据实拨补,不承担轮换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的入库,依照《成品粮保管合同书》规定,由承储单位严格按品种、数量、质量标准负责采购(或购买原粮加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库任务。入库结束后由市粮食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必须单货位保管并设立保管台账和粮垛卡,保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制定市级成品粮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市级成品粮在保管期间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粮情检查制度,按有关储粮规范对所保管的粮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粮食储存安全。
第四十条 市级成品粮在保管期间需要进行定期质量检测,每次检测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出据检、化验报告,确保粮食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