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用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每年对储备粮库存清查、春秋两季安全普查和“一符四无”粮仓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及时上报收购、销售、轮换、储存以及价格信息。
第四章 市级成品粮的储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市级成品粮的储备数量,承储企业采取“先进后出”方式纳入企业正常经营。按照确定的补贴方式和标准提供储存费用后,市政府行使对该成品粮的“控制权”,确保市级成品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滚动方式定期周转。为保证库存数量的真实性,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货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与定期监督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粮食局。
第三十一条 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取得粮食加工或粮油成品经营资格。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亏损,银行信用等级2A以上,资金实力比较雄厚。
(三)企业商业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无有关部门查处记录。
(四)企业自有成品粮仓容量超过200吨,年经营量2000吨以上。
(五)企业能严格遵守本市有关市级成品粮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市级成品粮管理的各项义务。
(六)保证市级成品粮储存地点的落实、储藏措施得当、储存数量准确、产品合格,确保政府能及时调出、企业能保质保量付出。
(七)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