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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市级原粮储备的购销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按照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选定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规范的管理机制。承储库点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调整,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进行收购、轮换、销售业务。不得将市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原粮储备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原则上应是当年产的新粮。

  第十九条 市级原粮储备入库后、出库时,要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化验,储存期间,每半年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检测。将所有检测结果报市粮食局备案,并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详细填入《市级储备粮专卡》。

  第二十条 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应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经检验,对于品质指标接近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的,要及时提出处理申请,市粮食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一符四无”粮仓标准。

  第二十三条 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原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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