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级原粮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原粮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市级原粮储备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市粮食局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小麦5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下达原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计划适时组织轮换,新轮换入库的粮食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市级原粮储备轮换分为正常轮换和非正常轮换两种。正常轮换由市粮食局按照储存年限和轮换比例提出轮换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下达轮换通知。非正常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粮品质、粮情、补库粮源以及市场情况提出轮换申请,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下达轮换批复。
第十一条 市级原粮储备的收购、轮换、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级原粮储备的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储备粮的标准,即每市斤粮食每年费用补贴0.04元(每年每吨80元),货款利息支出按核定的成本和同期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据实结算,轮换费用按实际轮换数量每市斤0.05元包干(100元/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储备数量,将每年的财政补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项财政补贴按季足额拨付给市粮食局。
第十四条 市级原粮储备所需资金全部由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贷款解决,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级原粮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粮食管理等部门根据招标采购价或收购价及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