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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政发〔2011〕73号)


中宁县、海原县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原粮和成品粮。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应当保证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调动顺畅和调节有效。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动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卫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规模原粮为2000吨,品种为小麦,成品粮储备500吨,其中大米300吨,面粉200吨,实际储备数量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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