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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和支持政策
  (一)奖励政策。设立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机电、高新技术和农轻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全方位、高密度、立体化推广营销我市发展优势和投资环境。市招商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拟定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设立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省、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配套使用。
  (二)用地政策。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加强建设用地统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融资政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我市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推动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扩大融资规模。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用于转增注册资本或在市内投资新建项目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四)出口扶持政策。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推进汽车及零部件、国家科技兴贸创新(新能源)两个国家级出口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推动我市特色产业聚集区的外向型发展,对容城县、高阳县和顺平县等省级出口基地,优先下放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出口许可证管理权限,优先赋予重要商品进出口配额和经营资质,优先使用国家和省级贸易促进资金,优先安排广交会和华交会等重点展会的展位,优先支持出口基地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轻纺等产品出口,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出口信保、出口退税、出口结汇、检验检疫、口岸通关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对企业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五)优化审批环境。对省政府下放我市及涿州市、涞水县发改和商务部门,高新区、涿州开发区、高碑店开发区、保定工业园、定州唐河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徐水工业产业聚集区、白沟新城管委会的外资项目核准权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要帮助、指导有关县(市)、开发区(园区)、工业聚集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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