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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十)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四、工作方法
  (一)层层发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即: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重点和要求,通过召开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坚决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到每个社会单位、落实到每个环节。
  (二)单位自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四个能力”宣传挂图,各类小场所要悬挂张贴“一懂三会”宣传挂图。要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三)全面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林业、农业、安监、住建、文化、卫生、教育、工商、旅游、民政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分块划片,对属于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严排细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全面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巡防队员、保安队员对辖区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检查到位,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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