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五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