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6号令规定,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并在项目部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加装塔机智能监控系统,定期对在施工程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全面履行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制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对于达不到安全运行条件的起重机械,必须坚决予以拆除;
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塔吊安拆、顶升人员的上岗资格和安拆、顶升队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个人队伍安拆或顶升塔吊;
(七)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材料施工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选用符合防火规范的建筑材料搭设临建设施,不阻燃临建材料不得流入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八)施工现场按JGJ59-99标准检查不合格,不得施工;钢管、扣件、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普通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和悬挑架体支撑体系;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未经验收,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按照以上执法标准,认真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相关预控和过程控制制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管,组织“明查、暗访”督查活动,随机抽查,凡经督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工程,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通过社会新闻媒体予以暴光,尤其是要强化对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力度,决不姑息和手软,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对于安全检查合格率低的、受到经济处罚的以及发生过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各企业要将本次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要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自治区安监总站。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落实本次督查执法的银行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及时上报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
附件:
1、“专项行动”及春季复工安全生产督查违规行为处罚通报表(略)
2、各市县百日督查第一阶段(5月份)执法情况(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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