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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重大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抽调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业务能力强的精干力量组成督查队伍。要深入到企业,深入到施工现场去,不仅要查找隐患,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更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部署认真自查自改。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监管“盲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真正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措施、增强实效。

  4、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并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施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对督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将查处违法违规的情况登报、上网,向社会公示。7月中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5、“百日督查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为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一要建立督查行动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同志作为督查行动工作的联络员,以利于了解和掌握督查行动的进展情况;二要建立例会联系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督查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督查行动进展中发现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有专人负责“百日督查行动”的信息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要一事一报。

  (三)总结阶段(2011年7月20日---2011年7月31日)

  为更好的反映各地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请各地、各单位将“百日督查行动”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4日前,将督查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分别于6月1日、7月1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百日督查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于7月25日前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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