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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3、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查出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4月29日---2011年5月2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委会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百日督查行动”摆到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一把手担任组长负总责任亲自抓,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动手具体抓落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二)实施自查与督查阶段(2011年5月21日---2011年7月10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2、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文件要求,结合2010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过度竞争、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标准规范勘察设计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厉打击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监测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弄虚作假、出借出租、资质挂靠等行为。加大市场清出的力度,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准入清出管理,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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