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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提供土地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解决用地难问题,重大项目由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从2011年起,每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专项用地,到2013年,确保每县(市、区)建设规划500亩以上,建成面积不少于300亩的创业辅导基地。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用地实际建厂满10年、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对国家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内落户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或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标准要求的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级财政按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本着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支持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建设创新型企业,制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指导计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实施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实施省、市200项重点技改工程;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储备项目300个以上。对列入市重点技改并实施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项目,经认定,给予扶持和奖励。对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工艺新的创新型产品,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科技研究院等,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
  三、推进服务保障措施
  (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力整治企业“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轻微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下发告知通知书,实行“首次告知不罚款”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考核,大幅减少各种检查,开展评比考核检查的,须到同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市、县两级监察、工信部门共同成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站,设立投诉中心和服务中心(律师服务、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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