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投资交通、水利、医疗、电信、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进一步降低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达到20%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有限责任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对民营企业在厂区内不需新征土地的新上或技改项目,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支持其早开工早达产。
(三)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整合市、县担保资源,做强市融资担保机构。成立以市级担保机构为中心,各县(市、区)、开发区为成员的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各县(市、区)、开发区以股权合作的形式在市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入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作为分支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在国有控股(按省政府要求财政出资不少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到2012年底,市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形成5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整合同一区域内的民营担保机构,使单体机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到2015年,市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资本金达到20亿元以上,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6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50亿元以上,形成3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继续做好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同时,允许使用仓单、股份、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作为担保质押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四)加大信贷和上市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放宽中小企业授信条件;支持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中小企业担保实行风险补偿。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惩机制,市信用评价中心负责收集整合民营经济信息资源,银行、税务、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每年评选100家市级诚信守法企业,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筛选20家以上重点民营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每年力争3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带动一批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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