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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市政〔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6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我市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发展主题和转变主线,思想上放开、政策上放宽、发展上放胆、工作上放手,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和扶持,着力调结构转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力和综合竞争力,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确保民营经济增加值五年再翻一番多。
  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民营经济在数量、质量、就业上实现较大突破,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力争23%,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半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2010年的比重为59.8%),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5%以上(2010年的比重为57.8%),吸纳就业人数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75%,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2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1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3个以上。
  二、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规模,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主要用于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培训等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办理税收减免返手续。市、县(市、区)、开发区对现有民营企业扩大规模较大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投产后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比例给予三年奖励。对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年纳税所得额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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