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一是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每3万人口(含常住外来人口)至少有1所全日制公办园。二是农村一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性质中心幼儿园,辐射若干村级幼儿园(山区和偏远地区可设教学点),80%以上的村办园为公办或集体性质幼儿园。三是把小区配套和企事业单位办园作为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作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按照《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园方案要协同教育、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幼儿园资金。已建成的配套小区幼儿园,对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加快整改,予以纠正,确保小区适龄儿童“有园上”、“上得起”。企事业单位办园可参照企事业中小学剥离的办法,由所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接管,作为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四是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优先用于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促进公办幼儿园合理布局。要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缓解“择园难”。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区、面向社会,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2、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为家长提供多样化选择。各县(市、区)要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引导其提供普惠性服务,让群众可以在缴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同类别公办园或民办园。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可探索通过向民办园每个班级派驻一名公办骨干教师的形式,支持和引领民办园避免功力化教育倾向,不断提升保教质量。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推行“三为主”模式,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门资金,结合国家实施的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贫困地区的幼儿园建设,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和家庭困难儿童入园。支持办好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达到示范性标准的独立建制的公办性质中心幼儿园。要全面推行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要发挥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带动提升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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