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豫统文〔2010〕212号)
各省辖市统计局,省局各专业处、有关事业单位,省地调队各专业处:
按照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全省统计基础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2009-2011年全省统计基础建设三年发展规划》,省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规范》,现将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全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的监测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级政府统计工作的监测考核,先由省辖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县级统计局负责。省局对达到示范单位的乡级政府统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二、乡级政府统计要按照《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监测考评标准》,通过河南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业务平台(http://10.41.10.18/CIIMSS/)定期进行网上自评,每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前上报。由各省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
三、省局负责编写乡级政府统计工作网上监测考评程序,对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业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各省辖市统计局进行程序培训,省辖市统计局负责县级统计局和乡级政府统计人员的程序培训。
附件:1.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规范
2.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监测考评标准
河南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规范
乡级政府统计是国家宏观统计数据的重要源头和基础。为了规范乡级政府统计工作,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主要职责任务
乡级政府统计机构主管辖区统计业务工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搜集、整理和上报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和其它信息资料,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辖区基本单位调查,管理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单位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有关单位发放基本单位调查表进行调查,保证所填报表完整、准确;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新增、变化、减少单位,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建立本辖区分专业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