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政府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统文〔2010〕211号)
各省辖市统计局,省局各专业处、有关事业单位,省地调队各专业处:
按照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全省统计基础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2009-2011年全省统计基础建设三年发展规划》,省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县级政府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现将本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全省县级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的考核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的考核监测工作,由省辖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局对达到示范单位的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二、省辖市统计局,要参照省局对省辖市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考核监测办法,建立对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业务规范化网上考核监测系统。考虑到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刚刚起步,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县级统计部门业务规范化网上自评暂定为每年报一次,2010年的报送时间为10月31日前,由省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对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的考核监测办法,首先由县级政府统计部门通过河南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业务平台(http://10.41.10.18/CIIMSS/)进行网上自评。其次,由省辖市统计局组织有关专业进行重点抽查。最后,由省辖市统计局根据网上自评、重点抽查和省辖市统计局有关专业的平时考核记录进行打分,结合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有无统计违法情况确定考核监测结果。
三、省局负责编写网上考核监测程序,对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业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各省辖市统计局进行程序培训,省辖市统计局负责县级统计局的程序培训。
附件:1.河南省县级政府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2.河南省县级政府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监测考评标准
河南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南省县级政府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政府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县级政府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实施范围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核算、农业、工业、能源、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贸易、社会科技、劳动工资、农产量调查、农村住户调查、服务业调查、运输邮电、社会物流、城镇住户调查、价格调查和乡卡、村卡等专业。
县级政府统计业务工作流程为: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年度工作任务的接受与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处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上报→数据质量监控检查→数据提供、发布和反馈→资料开发利用→资料整理和管理等十个环节。
各专业要按照本意见统计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任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将规范化建设的内容融于日常工作,贯穿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