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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切实查找统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6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详见附表)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前)
  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抽查方案,从监察、司法、统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进行抽查。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洛阳调查队均按统计调查范围组织开展检查,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抽查工作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抽查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至少1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个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5个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10个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地方和单位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节能减排、GDP等重要指标。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以国务院、省有关部门为主,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洛阳实际,安排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各地都要组织力量,查处一批统计违法案件,并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8月10前将总结报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五、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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