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县(市、区)及乡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县(市、区)及乡级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孟津、伊川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县(市、区)及乡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检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03]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58号)落实情况。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抽调培训检查人员。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
《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的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并通过发放一批
统计法宣传材料,组织一次
统计法集中宣传活动,举办一期地方、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
统计法讲座,保证宣传效果,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洛阳统计网开辟专栏,及时反映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