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执行票价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客、货运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1年5月15日起执行,原《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汽车客运票价报备表(略)
附件二:
省管价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
一、燃油附加,用于补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成本。
二、燃油附加的组成与计算。
(一)燃油附加与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实行挂钩联动。
(二)燃油附加的计算公式:燃油附加=燃油价格区间倍数×联动系数×计费里程。其中:
1、燃油价格区间倍数,是燃油价格依序分段排列的各燃油价格区间的倍数。联动基点及以下的燃油价格划为一个区间,其区间倍数为零;超过联动基点的燃油价格,每隔0.5元,划分一个区间。联动基点取每公升5.49元的0号柴油价格,当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在5.49元及以下的燃油价格区间,不向旅客加收燃油附加。燃油价格区间倍数详见下表:(略)
2、联动系数取每人每公里0.008元,即每公升燃油价格变动0.5元,每人每公里的燃油附加相应同向变动0.008元。
3、计费里程按本线路的计费里程确定。
(三)燃油附加尾数的取舍:先将尾数为分的四舍五入;然后将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