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四条 行包运费
(一)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二)购买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还可免费携带自用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
(三)旅客携带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部分按行包运价计算运费。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五条 货物运价根据货物运输任务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外,其他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计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文制定。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价格管理权限
(一)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1、制定道路运输价格政策;
2、制定除农村道路外的道路旅客客运车型上限运价、旅客站务费、通行费核算方法、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包含在票价中的其他法定费用;
3、制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指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旅客客运价格;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货物运输价格。
(二)市(州)、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道路旅客运输的计费里程。
(三)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1、制定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发出指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旅客客运价格。
2、核定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其他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线路上限票价分工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