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交运[2011]14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客运出租车)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政府指令性运输除外)、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