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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实验课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开足学生分组实验。规范使用教材,认真落实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体育、健康、艺术和国防等教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制度。不断完善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教师间的交流与教学研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记录和科学评价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整洁美观;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依法治校。学校内设德育、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学科组、年级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家长学校以及家长委员会等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德育、教务、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远程教育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等都有健全、规范的工作制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制度健全,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落实家庭贫困生资助政策,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常年公示,收费行为规范。学校财务公开透明,实行民主理财,账目清楚,资金使用效率高。学校无举债建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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