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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学校生均藏书小学3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15册以上),初中4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25册以上)。中小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订阅必要的报刊;逐步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建有电子阅览室。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学生配齐舒适的课桌椅。破损的课桌椅得到及时维修、加固或更新。根据学生的身高,按照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通知》(鄂教基[2003]27号)要求及时调整课桌椅高度。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校级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须接受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学科专任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和新进教师省级统一招考制。中小学教师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有良好的师德;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逐步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在职教师每五年须完成国家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班主任专题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要求。全体专任教师掌握必须的信息技术。
  第十八条 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和学籍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学生生活管理员。
  第十九条 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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