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第九条 校舍设计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相关要求,建筑质量及装修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条 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建有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中小学建有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达到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配齐必配体育、音乐、美术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配备艺术教育器材。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初中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和50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完全小学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兼多功能教室)、45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逐步实现中小学校每个专任教师用机1台、每个班级用机1台和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建有校园网、电子备课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