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体育活动用地
学生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完小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 m直跑道;完小12班-18班、初中12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均建有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小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第八条 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 非全寄宿制学校
| 全寄宿制学校
|
规划要求
| 基本要求
| 规划要求
| 基本要求
|
完全小学
| 6.54
| 5.66
| 13.13
| 12.25
|
初中
| 8.56
| 6.66
| 15.31
| 1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