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1〕3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