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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的意见

  5规范组织方式。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是建设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动员部门协同合作,及时征求公众意见。对于重大规划项目,要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要特别注重规划编制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规定时间公示规划方案,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要及时反馈。

  6规范成果审批。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审批规划。修改城市规划必须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所有规划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不得作为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三、严把审批关口,确保城市规划依法依规实施

  7把好建设原则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没有规划不得建设,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规划不作为建设依据,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8把好规划条件关。规划条件是出让国有土地,办理规划许可的前提。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没有纳入出让合同的,出让合同无效。规划条件应当以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向下达规划条件的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9把好规划公示关。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方案,通过有效方式方便公众查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后应将依法需要公示的内容予以公示(法律规定可不公示的除外),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现场将规划许可的证书编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四至红线等内容进行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0把好规划核实关。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其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建设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证书,对违反规划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凡未经规划核实或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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