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转院手续而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最长不超过15 天(含15天)。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不适用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诊疗项目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十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依法向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使自身伤害而进行治疗的;
(二)斗殴、吸毒造成自身伤害的;
(三)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四)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性生育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的;
(六)采取各种欺诈行为套取住院统筹基金的。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五、自本意见施行之月起到2006年底,进城务工人员的缴费期限可选择为3个月或6 个月。2006年1月1日至施行之月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作为缴费期限。
十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