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共同承担缴费义务,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每月3元。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缴费标准为每月10元,由个人缴纳。
五、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住院统筹基金计息办法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相同。
六、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
(一)缴费办法:一个自然年度内按用工期限一次性缴费。
(二)待遇标准:缴费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支付,住院统筹 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 ,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 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七、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
(一)缴费办法: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
(二)待遇标准:缴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 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八、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克拉玛依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证》,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支付,出院后持《克拉玛依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详细清单、出院证明等,到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手续。
九、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需转外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出院后持《克拉玛依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详细清单、出院证明等,到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基金结算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