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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第二十条 除本地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未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学就医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属地参保属地享受待遇。
  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需紧急就治时,可在异地就近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急诊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经急诊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可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应详细清单必须是急性发病住院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以上未尽事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应在居住地街道,选择有能力提供城镇居民住院服务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医疗费用票据、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在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异地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地区标准执行。
  经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确属无一级医疗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选择二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发生户籍转移的,应到户籍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再到户籍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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