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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为标准提取10%作为风险储备金,统一上解到地区财政风险储备金专户。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及其它补助资金等组成。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较大结余或不足支付的情况,经向地区行署提交调整政策的报告,由地区行署做出是否调整政策的决定。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2009年启动之日至12月底,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待遇支付按全年规定标准执行。自2010年起,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享受全年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儿童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7]52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不适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比例的规定。不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年度内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标准
  在统筹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基层医疗机构)1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应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
  (二)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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