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须填报《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普通城镇居民
1、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2、使用银行卡的家庭提供与银行签订费用代收的协议;
3、按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
(二)对非学生的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
4、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公示确认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材料;
5、按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学生持集体户口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
4、按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
(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和按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应核对城镇居民提供的户籍资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对低保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进行人员身份与有效期限核定。参保人员信息资料核定无误后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凭参保人员缴费凭据在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由学校统一组织审核填报《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向学校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个人应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交至指定银行,凭缴费凭据在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第九条 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