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行署2009年6月2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按照“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地区级统筹,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吐鲁番市、鄯善县和托克逊县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按户籍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与申报缴费
第五条 2009年启动之日至12月参保为首次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年收取。2010年起正常缴费期为每年第一季度。新生儿缴费期为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六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教育部门负责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民政、残联部门协助学校做好低保学生、重度残疾学生的身份认定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为除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民政、残联部门协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做好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