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行离职不辞而别,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方式维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用工所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在建设领域(指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设施农业、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行“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一册为考勤计薪册、三账为考勤、工资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落实、及时登记,主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三账”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审查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挂钩,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拖欠工资证明书,否则不得组织工程项目验收。
对未实行“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企业不依法或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履行的,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交通、水利、农业、铁路、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吐地行办[2009]173号)文件精神,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时,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无拖欠工资证明书,跨地区建筑企业需同时出具建设行政部门无不良记录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机构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导致集体上访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半年内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书,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在新项目招投标方面给予停止投标资格半年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地区精神文明办停发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奖,单位负责人年终不得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