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0〕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地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区外来吐建筑施工企业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用工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备案,同时办理上一年度劳动用工情况年审。人员变化时,应在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变更备案。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用工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