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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十三条 凡享受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的人员,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户口可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并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各种证明等人事服务。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因来我地区工作而在原单位辞退、离职的,根据其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地区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具体办法按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公寓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科技、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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