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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四)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予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后可以竞聘上一级领导职务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可以担任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
  (五)安家及津贴待遇。引进的聘期在五年以上、且签订不低于五年服务期协议的人才,还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并享受每月特殊津贴。其标准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家费80万元,每月津贴2万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安家费60万元,每月津贴1.5万元;(3)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家费30万元,每月津贴0.8万元;(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安家费20万元,每月津贴0.5万元;(5)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安家费15万元,每月津贴0.3万元;(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安家费10万元,每月津贴0.2万元。
  若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安家费补贴享受的对象,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放。
  (六)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属自收自支的,除引才单位按双方商定给付薪酬外,政府还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或资助。
  (七)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出面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
  (八)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政府还将视贡献大小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担任高新技术开发项目负责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研项目开发的资助。还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地区拔尖人才等人选。对在技能型岗位工作并掌握高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条件,允许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可适当补贴;其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引进人才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五年。在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目标管理,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津贴。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其兑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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