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柔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
凡采取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来地区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申请,报地区分管领导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刚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查、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2.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
第五章 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等原则从优确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包括应享受的特殊津贴、购房补助、统筹解决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
(二)来地区范围内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人才,除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外,若所办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且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的奖金,奖励企业创办人及其所在的团队。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负责提供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八条 刚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编制。可视具体情况,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
(二)工资待遇。引进的人才其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高于的予以保留,并再高套一级。为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与本单位、本系统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视其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资助。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