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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吐鲁番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2011年5月5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吐”战略,建设一支符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是不受户籍、身份、地域限制,面向国内外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或社会经济发展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五)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七)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
  (八)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九)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地区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实行柔性引进与刚性引进两种方式。
  (一)柔性引进,即本着“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引进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以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以及来地区范围内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二)刚性引进,即通过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来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引进的该类人才主要侧重于地区科研、工业、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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