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以及决策内容违法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逐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
10、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设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上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1、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四)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机制。逐步推行在农业、交通、文化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
14、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救济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