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会员注册及产品申报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药交监办发〔2011〕3号)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会员注册及产品申报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会员注册及产品申报补充规定
为加强会员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交易秩序,现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会员注册及产品申报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会员注册及产品申报时,除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提交企业、产品资质材料及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
申请成为交易所医疗器械配送会员必须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注册时须提交近三年各年度盖有当地税务部门印章的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鲜章)。如企业成立至今不足三年,则须提交企业成立至今连续年份的增值税纳税报表。
(二)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申请成为医疗器械卖方会员或配送会员时,必须提交本企业在最近两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鲜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是指由县级以上药监、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经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须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和要求详见交易所公告。资料提交不全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经查证核实提交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取消会员资格。
二、交易所将对医疗器械卖方会员和配送会员提交的企业、产品资质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