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自2000年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决定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确保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受影响,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仍按照原职责分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待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以后再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目前,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