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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连通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等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连通,实现参合农村居民诊疗信息的实时传输,住院和门诊就医明细数据的实时上传,强化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参合农村居民利益。

  (四)实施村村通工程。将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向村级卫生机构延伸,实时上传参合农村居民门诊就医明细数据,保障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顺利实施,提高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参合农村居民受益范围。

  (五)建设新农合虚拟专用网。通过与信息网络运营商合作,建立覆盖全省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虚拟专用网,提高新农合业务数据传输速度,保障新农合系统数据传输安全。

  五、加强防范,维护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系统安全

  各地新农合有关的业务信息都必须纳入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中心数据库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公布和使用新农合相关信息,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长期、持续和稳定运行;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标准建设、管理新农合信息系统,使之具有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应对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能力;构建数据容灾属地及异地备份系统,防范人为及自然灾害影响,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六、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新农合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各级卫生、财政、民政、经信、人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督促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逐步加大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要采取财政补助和医疗机构分担相结合的方式,将新农合信息化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如实提供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及特困优抚对象的基础信息和缴费信息,支持实施新农合及医疗救助工作的一站式服务。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并将其纳入区域信息化建设规划。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流动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和续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规划,优先列入当地项目建设范畴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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